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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實行一次備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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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7-12-06 13:11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情形有三種: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另外,《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guī)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稅收服務,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2017年9月,稅務總局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tǒng)“放管服”改革 優(yōu)化稅收環(huán)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fā)〔2017〕101號),將“簡化建筑業(yè)企業(yè)選擇簡易計稅備案事項”列為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的一項任務,限時改進落實。據(jù)此,國稅總局制定了《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
   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服務無論適用還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均實行一次備案制。納稅人只需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備案后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不再備案。
  (二)明確了納稅人辦理備案手續(xù)及留存?zhèn)洳樗栀Y料的范圍。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xù)及留存?zhèn)洳榈馁Y料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xù)及留存?zhèn)洳榈馁Y料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三)明確了稅務機關實施后續(xù)管理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后續(xù)管理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四)明確了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時受理簡易計稅方法備案的稅務機關。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國稅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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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網(wǎng)安備?34019202000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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