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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裝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的通知 建標(2016)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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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6-12-28 11:14
各省、自治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fā)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6]71號)有關“制修訂裝配式建筑工程定額”的要求,滿足裝配式建筑工程計價需要,我部組織編制了《裝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現印發(fā)給你們,自2017年3月1日起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和有關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標準定額司。
  《裝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與《房屋建筑和裝飾工程消耗量定額》(TY01-31-2015)配套使用,原《房屋建筑和裝飾工程消耗量定額》(TY01-31-2015)中的相關裝配式建筑構件安裝子目(定額編號5-356~5-373)同時廢止。

  《裝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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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網安備?34019202000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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